学校发教辅材料不得收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学校收支应公示
早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聘用校工应排除有精神病史者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草案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考察学生不能单看考试成绩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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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出问题都要有"回音"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