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国对艾滋病的防治力度,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艾滋病防治行政法规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个人艾滋病防治的权利与义务,体
现了中国防控艾滋病的更大决心。
公共场所不供应安全套将受罚
安全套是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目前性接触已成为新感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中国现有艾滋病感染者中,约有43.6%是经性传播;在2005年新发的7.5万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传播的比例达到49.8%,将近一半。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已成为中国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
《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否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全国将开展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目前中国推行的药物维持疗法是世界许多国家防艾历程中都曾经和正在使用的美沙酮替代治疗。由疾病控制工作人员监督,吸毒成瘾者每天服用核定剂量的美沙酮,可替代吸食毒品;循序渐进,可使吸毒者远离毒品,避免因吸毒特别是注射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目前,中国有21个省、市开展了128个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试点。
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目前有的医院在进行很多检查和治疗前,要求患者先接受艾滋病筛查;如果发现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有的医院及部分医务工作者会以此为由,终止对患者其他疾病的诊疗,患者只能转入传染病医院就诊。一些医务工作者虽然为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诊疗服务,但会有意无意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区别对待。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艾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金支持,国内一些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尚没有注册,致使一些致力于艾滋病防治的组织或个人举步维艰。政府已经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治艾历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与非政府组织联手治艾。
《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防艾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课程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目前中国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1万人,与2005年最新评估结果感染者65万人相差约51万人,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对于艾滋病,大众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防治工作需要有较大差距。
《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