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士——处女公证我是昆明第一
本报报道35岁女士要做处女公证后,昨日一大早,50岁的何女士就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她在5年前就做过“处女公证”,她才是昆明第一!随后,何女士来到本报声明:她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真正第一!
何女士称,在5年前,也就是在她45岁的时候去做过一次公证。碰巧的
是,她所做公证的地方也是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何介绍说,5年前,她在昆明市一家公司上班,单位上有一个临时工,平时品行不好,何就说了他一次,那人就破口大骂何多管闲事,还说她几十岁了不结婚有问题。何说,她的婚姻观一直很传统,总想找一个最正直、最善良的男子。虽然人海茫茫,但知音难觅啊,到了35岁还没找到。后来年龄又大了,所以一直没找。
何和本报报道的那位女士一样,听到人家说自己没结婚有问题很气愤,她要作出证明来证实自己的清白。于是,她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其结果是处女膜完整,子宫正常。拿着医检证明,何来到盘龙区公证处做公证。记者见到了这份由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所出的昆盘公字98第95×号公证书,书上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所作的医检证明原件,附有医院公章和医生签名。公证内容为:由何某某出具的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介绍单上的印签和医生的签名均属实,时间1998年4月27日。何女士说,虽然公证书没明确地说是处女公证,但我确实是做的那个公证,后来我还拿着公证书给领导和同事看,以示清白!
有昆明市民认为——公证处应给她做公证
杨先生:用法律讨公道
在理想的健全社会里,这种事情不应发生。如今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法律方式来矫正,用人们的思想观念转变来推动。当事人完全可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损讨回公道。
杨女士:她应该去看心理医生
杨女士看了报道后说,这位女士心理肯定有问题。自己是清白的,心里明白就行了,去公证干什么。这些同事,很无聊,别人作风问题是她自己的事,不用你去管嘛。我建议,这位女士去看看心理医生,重新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好好生活和工作。
王先生:以积极心态对待问题
这位女士根本没有必要去做这个公证,她想证实的无非是自己的贞洁。即使不是处女,那就能说她作风不好吗?反过来,即使她处女膜完好,也不能肯定她作风就好。其实,她到医院做检查或到公证处公证都没什么实际意义。作为一个现代人,应以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同事的议论。只要自己是清白的,不要太在意他人的议论。
钱女士等3读者:公证处应做公证
钱女士认为,她很同情这位女士的处境,造谣的人太可恶了。她希望公证处给该女士一个公证,还她一个清白。同时,金先生认为公证处是对公正、合法的事物进行公证,这位女士的做法并没错,应予以公证。曾从事政法工作的陈先生说,在我们国家,这不是一个新鲜问题了,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道德是应得到社会的公证。而贞洁问题,可以说是所有女性的一种渴望和要求。所有有道德、有良心的人都应理解。这位女士去做公证是对的,相反公证处不做公证,这说明了我们的法制还有待健全。
一资深律师建议——这位女士可做法医鉴定
刘爱国律师:建议她去做法医鉴定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刘爱国律师打来电话,建议这位女士到省高院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院所做的可能只是医学检查,相信只是诊断证明书,起不到证明的价值作用。做法医鉴定后,也就没必要去做公证了,因为法律上认定法医鉴定。
石鹏飞教授:公民有权选择生活方式
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两种陈腐观念的碰撞:一是社会舆论很无聊。同事之间没有必要背后议论人,公民个人选择生活方式是她的权利。她选择结不结婚,也是她的权利。只要她不违反法律,她就是自由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公民的你必须要结婚,也没规定你必须在哪个年龄段结婚。而同事看到人家30多岁未婚,背后议论,说人作风不好,这种观念是很陈腐的。
其次,这位女士做这个公证没有必要。结不结婚与要不要做处女公证是同一种传统观念的两种表现方式。我觉得,只要你守法,就是合法公民。你不必太在意他人议论。如果是一位现代人,你应该坦然面对,付之一笑。
谷春霞教授:开放心态看待问题
“处女的问题,是一个贞洁的问题,几千年来一直受人关注。”我省著名妇科专家谷春霞教授接受采访时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处女情结一直很重。”
她接着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性观念也逐渐开放。从医学的角度讲,有些女性一生下来就没有处女膜,有的处女膜在剧烈运动中会撕裂,但这并不说明她就不是处女。同时,处女膜完好也不能完全证明她没有性经历,我觉得大家应以一个开放的心态去看待这个问题。”
刘艺乒教授: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
云南大学法学院刘艺乒教授对此提出了三点看法:
第一、在西方关于诅咒、发誓等可进行公证,而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像道德、情感等不能进行公证。第二、这位女士作的医检,本身就是一个证明,没有必要再进行公证。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而人格权中包括她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作为当事人,这位女士可以搜集一些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