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档案下落不明,致使辞职员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原公司赔偿员工损失4万元。 1985年1月,安某向本单位建材公司申请辞职,很快获批准。17年后,即2003年3月,安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
事处均未找到自己的档案,于是便回建材公司查询,仍未有结果。 去年5月,安某起诉至法院,称他辞职后,建材公司一直未将其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建材公司原因,致使他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等。故要求建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现 建材公司未就已转出安某档案提供证据,其他地方也找不到其档案,建材公司应对安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作出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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