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确实答应给你们奖励客房,但酒店现在客满,我也没办法呀……”听到新疆某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无奈”的答复,新疆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某旅行社)负责人气得说不出话来,因为之前该旅行社委托他人订该酒店的客房时,该酒店爽快的答复说:“房子有的是。”
感觉“受骗”的某旅行社愤然将某酒店告上
了法庭。
今年2月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法院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悉,2004年4月16日,新疆某旅行社与新疆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2004年4月16日至同年9月期间,由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在该酒店集体订房并使用,等旅行社累计用房到一定数量后,酒店须以等值的免费房间给予旅行社奖励。
协议签订后,某旅行社便向某酒店交纳了押金1250美元。
2004年9月底,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于同年9月30日就酒店给旅行社奖励用房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上写明,“奖励给旅行社的房间差价为贵宾楼30690元,迎宾楼42320元。对于上述的免费房的等值房款额,根据市场行情分为两个时间段按不同房价进行折抵。而且,旅行社提出了订房申请后,酒店应于24小时内作出是否接受订房申请的确认。协议期限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之后至2005年4月,某旅行社共享用了某酒店价值为30010元的奖励房。但在此后的两个月内,当某旅行社向某酒店申请用房时,某酒店要么不予答复,要么干脆说:“客满无房”。
某酒店的生意真的那么“好”吗?某旅行社想探明真伪,便委托“外人”向某酒店申请订房,结果得到该酒店爽快的答复:房子有的是。
2005年6月中旬,某旅行社愤然将某酒店起诉到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酒店偿还押金、解除补充协议、赔偿剩余房款43000元。
2005年8月底,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某旅行社认为某酒店违约,向法庭提供了4次向某酒店订房的申请,以及在被告知无房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再次向酒店订房即得到订房的相关证据(已经过公证)。
酒店则认为,酒店确实因“客满无房”,无法接受旅行社的预订,不属违约行为。
法院经调查,双方签订的用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履行期间,旅行社申请订房后,酒店不予答复或告知无房,但在旅行社委托他人订房时却给予订房的证据属实。
2005年9月20日,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某酒店与某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均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由于某酒店的违约行为致使某旅行社在2005年6月30日前无法使用完奖励用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判决某旅行社与某酒店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予以解除,某酒店应返还某旅行社押金1250美元,并赔偿某旅行社经济损失44416.12元。
一审判决后,某酒店不服,又上诉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某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终于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