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公布施行 官员瞒报污染事故可开除
昨天,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罚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共16条,对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暂行规定》摘要
■延误污染事故处理可开除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强调,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监察机关将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求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不得擅搞旅游
《暂行规定》规定,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允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撤消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动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也不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开展参观和旅游活动,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和旅游项目。违反者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接举报不办理者将被记过
依据《暂行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举报,但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于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的单位,环境监察人员就不再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和上级任命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撤职和开除。
■为受检单位报信者将撤职
《暂行规定》还规定,任何公职人员都必须保守检查秘密,不得为即将被检查的排污单位通风报信,扰乱正常执法,对于有如上行为的官员,监察机关及其上级单位将依法给予违法乱纪者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倘若因此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时,监察机关将对其给予开除处分。■擅收审批费者可直接撤职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介绍,《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责令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不得擅自批准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为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同时,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不得以各种借口收取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审批费用。祝光耀说,有以上情形者,监察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给予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