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以其公正、快捷、保密性、一裁终局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青睐。但不可忽视的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案件,由于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不规范,影响了当事人维权。青岛仲裁委有关人员提醒当事人,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在签订
合同时,一定要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写上仲裁条款,并特别注意仲裁协议的规范性。
规范、完整的仲裁协议,在内容上,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等措辞。2、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要明确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在形式上,仲裁协议须用书面的形式达成,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条款,即指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有关条约或者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条约或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补充仲裁协议书,即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法律实践显示:合同主体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订立仲裁条款。
青岛仲裁委有关人员还建议: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解决合同争议方式项下设置有效的仲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自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有权增加或减少条款、也当然有权修改仲裁条款。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示范仲裁条款,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的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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