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市市南区、今年60岁的王某说,她有一处房产和一定的存款,她即将结婚的“后老伴”也有一定的财产。她怕自己先“走”一步后,对方或者对方的子女也对她的房产
进行分割,影响自己孩子的继承。她的“后老伴”与她一样,怀有同样的忧虑。于是王某和“后老伴”决定采取“不婚同居”的方式。    这里,我们需要重申一下新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规定,以解除这些老人的后顾之忧。“双方结婚四年以上,其生活资料(即用于生活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结婚八年以上,其生产资料(即用于生产如投资生意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已经废止。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做出相关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王某而言,为了提高晚年生活质量,同时更应该守法,她还是要与“后老伴”登记结婚。当然为了解除自己以及子女的后顾之忧,她最好与“后老伴”协商,将双方的房产和财产进行婚前公证,待老人去世后,双方的财产还是归各自的子女所有。崔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