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由国家建设部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征询意见。此次征询意见稿上明确提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节能上的要求,达不到节能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据了解,这是国家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法,据悉该条例已经纳入了国务院
2006年的立法计划。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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