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同事请求单位司机“顺道”办私事,后司机在路上遭遇车祸受伤,这样的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近日判定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2004年2月6日上午,南京友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宁某受公司指派,驾车送几个同事到南京市
江宁区一家单位洽谈项目。途中,宁某应一个同事的要求改道去句容为其处理家庭私事。 宁某将同事送到句容后,继续沿宁杭公路往江宁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百水桥附近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宁某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全身多处受伤,先后进行了3次手术,花掉了93452.8元医疗费。 由于伤情复杂,手术效果不甚理想,宁某留下了严重残疾。为此,宁某以“执行职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有关部门经过鉴定认定宁某为“因工受伤”。友和机械公司对此不服,于去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2月1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宁某在工作时间内碍于人情,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且并未得到领导的同意,受伤的原因不属于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其受伤治疗不能由单位完全负责,更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作出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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