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案,辍学女子娜娜采用拍摄刻录黄色光碟的方法,敲诈勒索大款情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案犯莹莹、李某分获2年、3年有期徒刑。
2002年春,在河南某经贸学校金融管理专业读了一年书的娜娜,辍学来桂林闯荡。当年4月的一天,靓丽活泼的娜娜引起了
在桂林小有名气的某公司老板郑某的注意。风流倜傥而又事业有成的郑老板也深深地吸引着娜娜。
“要是能得到郑老板的关照,以后的日子也就不愁了。”娜娜故意向郑老板套近乎。两人相见恨晚,很快便打得火热。此后,郑老板租了房子把她包养起来。娜娜心里清楚,自己与郑老板不可能有真爱,与他在一起的目的就是多搞些钱。然而郑老板每个月给她的钱有限,这让她感到有些失望。
2004年10月,娜娜离开郑老板。在南宁,她认识了已经在社会上混迹多年的莹莹。莹莹告诉她:“现在有些当老板的爱耍情人,又怕曝光。我以前和别人就搞过‘一单’,得了55万元。”娜娜颇以为然,决定与姨父李某、莹莹一起敲诈郑老板。2005年5月,三人做好了分工:李某负责购置手提电脑、摄像头等设备;娜娜负责引诱郑老板;莹莹负责摄像及制碟。
2005年5月28日,娜娜、莹莹、李某在桂林某大酒店开好房,并安装好摄像头。当天下午,郑老板如约来到酒店。老情人相见,免不了一番亲热。这一过程被拍摄下来。事后,被刻录成两张DVD,一张留底,一张寄给郑老板,要价8万元,否则另一张寄给他的妻子和公司员工。
郑老板看了录像,慌忙与娜娜协商。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价格为6万元。郑老板当即将5000元现金给了娜娜。回到家,郑老板猛然醒悟,向警方报案。2005年6月14日,李某、莹莹、娜娜先后落网。来源
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