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省污染应赔下游省国务院发布相关《决定》加强环保 综合新华社电 昨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发布,对我国未来5-15年环保事业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
未来5年遏制环境恶化
对我
国目前环境现状,《决定》称,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 《决定》中,我国的环境目标被确定为,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大中城市禁建钢铁企业
《决定》确定了环境保护7项重点任务,即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强化生态保护;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其中明确规定,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垃圾处理全面微利收费
根据《决定》的要求,我国将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此外,国家还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决策失误问责主要官员
《决定》中指出,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政府应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决定》确定,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