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14日讯
梁山县陈女士在产前曾两次到当地一家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可她生下孩子后,却发现婴儿右上肢肘下缺失,属于严重的肢残儿。她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梁山县法院近日一审判定,该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8000余元。
据了解,
2004年5月19日,陈女士在梁山县一家大型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发现其右上肢肘下缺失。此前,陈女士曾于同年4月29日和5月10日两次在该医院做B超产前检查均被告知没有异常。原告认为是由于医院没有尽到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胎儿异常才导致自己产下残疾儿,这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女士在产前曾两次到该医院做产前B超检查,被告应当检查出原告婴儿的肢体残缺,而未检查出,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和残疾儿的诞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8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因被支持的赔偿金额有限,原告方表示将上诉。(张宏磊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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