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女出纳员白艳华利用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贪污拆迁款25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白艳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月13日《人民公安报治安保卫周刊》) 当人
们对“59岁”、“39岁”所指代的腐败现象不再陌生时,我们需要对这种“27岁”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如某市一个区的检察院最近三年来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9人,他们案发时的平均年龄为26.6岁,这部分人占该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于是乎,“27岁”,便成了一种新的腐败“现象”。 比之于临退休前大捞一把的“59岁”现象,和处于仕途门槛边上急于“上台阶”的“39岁”现象,“27岁”一族或许没有如此复杂的心态,但在捞钱的胆量、数额、手段等方面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因此其犯罪的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59岁”、“39岁”的“前辈”。就像白艳华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将贪污的公款人民币250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高档商品房、高级小轿车以及出国留学的费用。 除了主观因素,年轻人职务犯罪的增多,再次给单位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敲响了警钟。 从这个意义上有关人士指出,腐败其实与年龄无关,无论“59岁”、“39岁”,还是“27岁”,由于一些单位领导玩忽职守、企业规章形同虚设、监督机制疲软不力等原因,往往作案次数多、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长时间无人察觉,最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当然,提出“27岁现象”,对人们也会产生一种警示作用。因为它告诉我们,腐败现象正在向各个年龄段蔓延,职务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反腐败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后果确实不堪设想。程春荣(新疆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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