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3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新华社 条例解读 进迪厅要安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还规定:营业性迪斯科舞厅将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来往人员要先安检再蹦迪,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使用正版音像制品、电子游戏产品;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歌舞娱乐场所将全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包间应装透明门窗;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被曝光;娱乐场所不得接纳和招用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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