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先生在朋友介绍下,将自己的30万元资金委托给某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也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有保底条款约定:理财公司保证王先生的投资回报率达15%,并保证王先生的本金不损失。 但没有多久,王先生发现,对方不但没能带来所承
诺的收益,投资反而出现了近一半的亏损。于是,王先生找到理财公司,要求退还本金,却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该理财公司已为王先生提供了理财服务,而且王先生的损失是正常的投资风险,不是理财公司的操作不当引起的。 专家坐堂 法律专家认为,委托理财是将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理由是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金融管理体制的规定。理财公司为客户保底,相当于客户将自己的资金存在了理财公司。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理财公司是不能从事储蓄等特定经营业务的。如果保底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与理财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因此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则应由受托方即理财公司负责返还王先生剩余的本金。而对于王先生已经损失的10多万元,则按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王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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