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7日,保姆焦女士在擦洗刘先生家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落身亡。日前,雇主刘先生被北京朝阳法院判令赔偿16.6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不承认自己雇佣了焦女士,但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同时,刘家的窗户未安装护栏,亦未对此采取安全措施,也存在过错。 &n
bsp;与此案类似的是,北京海淀法院最近也对保洁员小鸿作业时坠楼身亡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判决,户主刘女士被判补偿死亡保洁员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同样的死亡事件,为什么判决结果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呢? 法律专家分析说,刘女士是通过保洁公司约来的清洁工人,因此,她与死者之间只存在着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合同关系的双方是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这时,保洁员出现事故,除非是户主造成的或者由户主提供的硬件设施造成的,否则应该属于工伤。对小鸿死亡负责赔偿的是小鸿所属的保洁公司。 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应该由公司进行培训和教育,一旦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而户主只在应该予以注意的道德范畴内有所缺失,给予适当补偿就可以了。 律师提出,找家政服务人员一定要通过家政公司,不要通过私人关系来解决“家务难题”,否则,一旦出现意外,您将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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