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首创物业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向物业部门缴纳总造价2%的保修金 晚报讯 2月10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的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浙江拟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以保障相对弱势的购房者权益。据了解,浙江这一规定在
全国尚无先例。 据《东方早报》报道,该条例草案第58条、第5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保证。保修期间物业正常维护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据了解,保修金作为保证机制,在保修期间一般不会启用,只有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才会启用,保修期满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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