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一直未引起省城酒类销售商家的重视,除了实施不久未被人熟知的因素外,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差也是导致众多商家未循规蹈矩的重要原因。
本报济南2月12日讯
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但记者对省城部分酒类销售场所调查中却发现,至今“禁售标识”在多数酒类销售场所并未张贴,“向未成年人售酒违法”能否确保得到执行令人忧虑。
春节期间,正值酒类产品消费高峰,省城不少酒类批发零售商店和大型超市的酒水专柜生意都很红火。但记者近日对济南市泺源大街、文化东路、文化西路附近的烟酒副食批发零售商店、超市的烟酒专柜调查中发现,《办法》实施一个多月来,目前大多业户并未在显眼位置张贴“禁售标识”,还有些商家不知道《办法》已经实施。11日,济南历山路一家超市的营业员告诉记者,超市实行的是自选商品方式,对未成年人是否买酒难以控制;而同一天中午,在历山东路一家饭馆里,一张桌子上摆放着两个小菜和几瓶啤酒,5名来济报考的学生正在畅饮。记者向饭店业主询问,业主说:“还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
据记者了解,《办法》一直未引起省城酒类销售商家的重视,除了实施不久未被人熟知的因素外,《办法》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差也是导致众多商家未循规蹈矩的重要原因。
《办法》规定:有违反“禁售”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但据一些酒类经营业户和饭店主管反映,商家要想严格执行规定,客观上有不少困难,一是商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手段来验明购酒者的年龄,而从外表上有时候又很难判断来买酒的是否是未成年人;二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消费时,商家如何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违规也是个难题。
山师东路一家酒水批发部的经理告诉记者,其实不向未成年人卖酒关键是商家的自觉,有良心的商家不用管也会主动做。通过各方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比加强执法力度管用得多。
据了解,《办法》中规定了3个月“过渡期”,这为各地主管部门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留出了时间,我省会不会出台切实可行的细则保证“售酒禁令”的执行,目前尚不得而知。(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