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农村和中国其他许多地方的农村一样,大量男性青年外出打工,他们便利用回乡的短暂时间,与女方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婚姻关系,并在交纳不等的“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同居。此种实用性十足的“闪电式结婚”正在以更务实的态势演变成为农村新乡俗。(2月12日《长沙晚报》)
与许多城市白领群体的“闪婚”行为相比,农民工的“闪婚”,不是什么前卫与新潮的行为,他们选择“闪婚”,其中附含几多苦涩,几多酸楚,几多无奈。在我看来,他们的“闪婚”,实际上是迫于现实生存与生活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决定权”的丧失。 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囿于陌生的环境,他们根本无法在城市寻找和享受自己的爱情和婚姻。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将目光重新转回乡村,而时间的限制,农村男女青年打工属地的巨大差异,都让这样的群体只能被迫选择“闪婚”。 时代的进步,社会文明的发展,都要求现代人们应该注重婚姻内容与满意度。可以说,现代婚姻的意义与价值应该更大地体现于维系爱情之上。为此,国家还通过像《婚姻法》这样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年青人拥有“婚姻自主权”,保障他们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然而,农民工选择“闪婚”,已经退落到基于人性和伦理的需要了,而“婚约保证金”更是让这样的婚姻失去幸福的原味。 可以说,没有感情基础的闪电婚姻,将给农村青年设置新的“风险”。由于婚姻本身牵扯到经济、文化、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受特定的经济、文化局限,即使婚后的夫妻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无共同语言,他们也无法像许多城市白领那样可以潇洒的一拍两散。这样的命运选择,是以牺牲他们的未来幸福为代价,是与和谐社会的精神要义相背离的。 所以,农村“闪婚”成了新的“乡俗”,这些农民工出现这样的悲剧,是当前婚姻制度的“逆退”表现。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过度不平衡,削弱与分解农民工的“婚姻自主权”。而在今天,婚姻仍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单元,农村“闪婚”将带来大量没有爱情的婚姻,由此可能造成婚姻整体的不稳定,必然也会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极大的危害。古铭(江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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