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之路我市新出台有关规范性《意见》 本报讯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中级法院、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以有效维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之路,促进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难的现象,在有的地方一度较为突出。有的学校在法院尚未对涉嫌犯罪的学生作出判决前,即着手对学生进行“劝退”甚至开除学籍;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的学生申请复学,有的学校以影响学校声誉、影响升学率等为由予以拒绝。由此造成复学不能的未成年犯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思想行为的矫正。青岛市中级法院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综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与市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多次会商,联合出台了这一规范性《意见》,重在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真正实现失足未成年学生顺利复学、升学。
这一《意见》中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处于升学年级的,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
《意见》中指出,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原学校接受未成年犯复学有困难的,可由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解决。人民法院对判刑后回校就读的未成年罪犯应实施跟踪帮教,协助学校共同作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
《意见》还规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时,在继续就学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在其档案中不记录前科劣迹,此举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去除污点”的人性化关怀。(戴谦牛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