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曾用名是李小红,而常用名是李晓红,就因为这一字之差,借出的5000元险些追不回来。
2001年8月1日,莱山区孔家滩居民孔某以购买配件为由向李女士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李晓红人民币伍仟元整,贰年还清。”该款经多次索要,孔某拒不交付。李女士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没想到
,孔某竟辩称,李女士名叫李小红,而他借的是“李晓红”的款,钱还清后,欠条没有撕掉,被李小红偷走了。
2005年6月24日,李女士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其常用名是“李晓红”。2005年7月11日,李女士又到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自己曾用名为李小红,李小红、李晓红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已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曾用名为“李小红”,常用名是李晓红,李小红、李晓红是同一人。法院判决:孔某偿付李女士借款5000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曾用名、常用名均系化名。)(朱淑杰
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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