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从我市税务部门了解到,我市有不少单位在年终奖励优秀员工外出旅游,但费用却常常打成开会的成本费用,未被计入个人所得,“漏缴”了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我市各大旅行社了解到,从刚刚过去的春节黄金周报名出游情况看,奖励旅游在岛城三资企业、大中型国
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中越来越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记者李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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