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浪子”踏上阳光路 ———来自我市法院“综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程的故事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近年来,我市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大胆探索构建“综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程,创新完善指定管辖、人格
调查、矫正基地、跟踪帮教、特殊救济等制度和措施,在判前、判中、判后坚持落实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日前召开的全市法院有关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将我市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和跟踪帮教工作体系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社区矫正,与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与共青团、工会、妇联、劳动、关工委等帮教力量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综合防治合力,力助失足少年走上健康人生路。 法制教育融入庭审全过程
我市法院各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重新做人。
市南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市某中专学校在校学生由某,由于贪图小便宜,先后入室盗窃他人财产总价值达4000余元。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由某对这一犯罪表现出满不在乎的样子,竟以为盗窃4000多元钱没什么大不了。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在法庭上对其耐心详细地讲解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社会危害性,使由某终于醒悟,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反省。在对其作出宣布判决结果后,法官对其继续进行法、理、情相融的判后教育。由某由此走上悔改自新之路,刑满后顺利地在一家大型国有公司就业,并成为一名优秀工人。
亲情感化消融“心理坚冰”
我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亲情教育作用,融化未成年犯的对抗性“心理坚冰”,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悔过。
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系我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犯抢劫罪。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其家长发出了“未成年被告人家长通知书”,通知书除了要求被告人家长向法院提交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等多方面信息外,还要写一封具有教育意义的信向被告人宣读。在本案开庭审理中,陈某父亲在法庭上宣读了他亲笔书写的《给陈某的一封信》,讲述了陈某从小在家人的呵护中长大的过程,也谈到作为父亲对孩子教育的失误,谈到了陈某的母亲和奶奶因陈某失足而相继病倒。陈某在法庭上听着这封信,泪水涟涟、满含悔恨地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即墨市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中同样显现了亲情感化的能量。2005年6月,该院法院审理了刘某盗窃案:刘某来自贫困山区,初中没毕业就离家打工,为吃喝玩乐竟“瞄上”了厂里的财产……在审理此案时,法官乘车在崎岖的山路上颠簸了4个多小时找到刘某的父母,向他们通报刘某的情况。开庭时,当刘某看到两年多未曾见面的父母,得知父母卖掉家中粮食为他缴纳罚金时,他放声痛哭,表示今后一定孝敬父母,诚实劳动,好好做人。
判后管教责任制巩固转化成果
为加强对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监管教育,我市法院还注重落实“管教责任制”,即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定管教责任书,明确告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督教育,经常与法院沟通情况。如少年犯陈某判处缓刑以来,陈某的父亲定期打电话给办案法官,陈某也坚持每月给法官写一篇思想汇报,法官与其家长一同采取措施来巩固其思想转化成果。
在即墨市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也显示了对少年犯落实管教责任所起的有效作用———未成年人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法官的指导下,于某的家人以各种方式杜绝于某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经常与他谈心并引导他参加劳动,促使他学习法律知识和有关技能。这样,经过几个月的管教,于某精神状态变化很大,目前正在积极学习驾驶挖掘机等工作技能。
回归社会矫正灵魂缺陷
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将不被羁押,而是回归到社会服刑。我市基层法院普遍与有未成年犯的社区、村庄等建立矫正场所,近5年来已先后有200余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得到矫正,无一重新犯罪。
如邱某等3名未成年罪犯均系在校中学生,由于受他人挑唆而多次实施盗窃。市南区法院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将他们作为判后法制教育”阳光学校“的学员进行法制教育;又向三人分别下发了《社区服务令》,要求三人参加社会义工劳动,促使他们逐渐端正了思想和行为。
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城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后,城阳区法院专门安排帮教人员对其生活细节进行跟踪帮教,有关社区根据其有一定体育特长的特点先后让他参加了社区、街道及区、市运动会,还积极为他创造就业机会,使其改邪归正。
平度市某村的两个少年战某、赵某曾盗窃某公司职工的财物,后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之后,平度市人民法院少年合议庭将二人作为重点帮教对象,多次到所在村与村干部协商帮教措施。2004年,当该村有我市某知名企业集团公司的两个招工指标时,村两委研究决定把这两个指标给战某和赵某。二人在该公司培训上岗后,村里还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目前,他们已走上正常的工作、生活轨道。
“心理辅导”显示特殊效力
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实际,我市法院积极探索对他们进行深层次的心理治疗。2005年4月份,市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共青团市南区委,正式成立了旨在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心理矫正辅导的少年法庭“心灵绿洲”心理辅导中心。
家住明霞路的李某曾因犯抢夺罪被提起公诉。市南区法院的法官根据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他进行心理辅导。经过心理辅导老师采取面对面的悉心交谈等辅导教育后,李某的悲观心态彻底改观,不仅自己要求进步,还学会了主动去帮助和关心别人,懂得了怎样去回报社会。被免予刑事处罚以后,李某在一所职业学校勤奋学习厨艺,学习成绩非常出色,并由此获得了在青岛某五星级大酒店工作的机会,日前已经升任该酒店某部门的主管。
谆谆教诲延伸新生活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案件中,注重贴近未成年人的心灵并关注他们的成长和未来,是我市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们的共识。
四方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理少女王某参与“飞车”抢夺案并对王某进行跟踪帮教的过程,便细致体现了法官的良苦用心———
王某系某校在校学生,熟识了同班同学滕某的恋爱对象杨某。在杨某的极力要求下,她“为帮朋友忙”而参与抢包作案。2005年5月21日,王某在杨某的带领下在四方区鞍山一路与重庆南路分别两次骑摩托车实施抢夺,共抢得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
一个看起来柔弱的花季女孩怎么会卷入一起“飞车”抢夺案?在此案审理伊始,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的父母各自工作繁忙,王某对友情的依赖感强烈,可以说是错误的交友观使其淡化了是非观念。为减轻庭审给王某带来的心理压力,法官适用了“圆桌式审判”。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悔恨。庭审结束后,法官又了解到王某是一名艺术专长生,还参加了去年特招生的高考并达到了录取分数线。结合具体案情,合议庭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法官又与王某促膝长谈,指出了抢夺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她分析了交友不慎等问题。法官还鼓励她放下心理包袱,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大学生活。因为王某报考的是一所外地大学,法官与她约定:她上大学后定期写思想汇报。目前这一异地帮教工作进展顺利。
全力维权促复归正道
我市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被告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案件时,还着力依法维护他们复学等合法权益。
李沧区人民法院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便体现出法官对失足学生的深切关爱———刁某原系我市某职业中专学生,其曾盗窃我市某中学微机室的两台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法官在开庭前了解到:刁某家庭经济困难,其母急需用钱动手术,刁某此次盗窃与此不无关系。庭审中,刁某非常悔恨,同时也表达了回学校继续读书的愿望。考虑到此案的具体情况,主审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让他返回学校完成学业,促其改过自新。
宣判前,主审法官来到刁某就读的职业中专,提出了待宣判后让刁某返校的建议。然而,学校称该校在公安机关对刁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已将刁某开除学籍。主审法官立即指出学校的行为不妥,明确告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还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这之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刁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随即向该校发出了让刁某继续回校完成学业的《司法建议书》。该校终于作出决定:同意刁某返校读书,给予其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刁某回校后,法官又多次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促使其痛改前非并在毕业后顺利找到了如意的工作岗位。戴谦牛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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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我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00余件,案犯2700余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较重刑罚的占11%;判处5年以下较轻刑罚的占47%;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占42%。此类犯罪群体中,属辍学、流浪、打工、问题家庭未成年人的达八成以上。另外,5年来,两级法院先后将480余名未成年犯纳入重点跟踪帮教对象,无一人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