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见2月4日《新京报》)。
诚然,学校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入缴税,并不能证明
赞助费、择校费的合法性,但是我们却应该警惕教育的公益性有可能在纳税的名义下的合法性流失。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要知道,择校费已经成为一些公立学校主要的收入来源,一些地方重点校收取的高昂择校费被纳入当地政府的一大财源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西南某县政府居然下发文件称,只有完成择校收费的中学,才可能得到财政拨付的经费。重点校竞相乱收费得到政府的鼓励,使得进入重点中小学日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重点中小学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高收入人群子女的比例甚高,被民众称为有权有钱者子女的“私立学校”。目前,教育行业不仅成了暴利行业,而且竟然在十大暴利行业中名列前茅。据一些教育专家保守测算,十年的教育乱收费已经从孩子们的口袋里搜走了2000多亿元。明白了这些,就不可能不担心,学校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入缴税就侵蚀教育的公益性的危险了。
当下,教育仍然是我国短缺的资源。通过物钱交易、权钱交易、择校收费等形式来换取短缺的教育资源的现象,直接破坏了升学考试制度的公平竞争原则,不仅损害学生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我国教育具有公益性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决定的。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担心教育公益性的合法性流失不是多余的,相反现在应该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政策的基础性目标。(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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