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车上的押运员张某说,他卸完包从车上下来,卸下的库包都已运走。 据在场人说,当时清点了,是23个库包,没有错。后来又说,好像是没仔细清点,只是见余下3个没装进去,就以为两个大口袋里各有10个呢。
卸完车后,保卫部长跟大家说,天不早了,都下班回家吧。一夜似乎
平安无事,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打开金库,清点库包,这时才发现少了一个。 从整个过程分析,无法确认库包究竟是在哪儿丢的,可能在车上,也可能在车下,可能在沿途,也可能在入库时或入库后。
办案人员又调取播放库房的监视录像带,没发现任何异常。据此似乎可以认为,应是在下午长兴所库包装车后到金库这一段时间内出的问题。
经对4名嫌疑人审查得知:干完活后,有两人一块儿上楼去了自己的宿舍,洗了洗换衣服骑车回家。押运的张某问司机高某回不回家,高某说回,张某就搭了高某的车。高某常在下班后把车开回家。在回家路上,高某驾车过交通路口时闯了红灯,被警察拦住扣了驾驶证。高某先送张某到了家,再独自驾车回家。据高某说,他到家时差5分钟播报中央台《新闻联播》,然后去了他哥家,说是他哥想要些汽油,他用吸管从汽车油箱里给他哥吸了一桶油。
从这几个人的活动情况看,如果库包落在或藏在车上,司机高某是最有条件不被发现地将其转移出去。经对高某重点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高某有占小便宜、私开公车等行为,还爱逛歌厅。但据高某提供:“那天卸完库包,押运的张某很反常,提出要搭我的车回家!这个人过去可是从不搭车的。他下车时还问我,‘你的车门锁不锁?’真是怪事,他问我这个干啥?”办案人员转而讯问张某。张某矢口否认下车时曾对高某说过什么。
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对这四人反反复复地审查,没能发现任何可以认定作案的依据,只有将他们放回。
见一时难以破案,当地保险公司按照银行失窃险条款,对信用社进行了理赔。
虽然警方结束了对这4名嫌疑人的审查,但城市信用联社领导认为,在丢款运钞车上的工作人员都负有责任,对四人进行了开除公职的处理。其中的张某因在联社有门路,被留用当了临时工,其余三人另谋生路。
对这起案子,办案人员始终觉得很怪,说他们几人是合谋作案,又不大像;说是其中一人作案,都在一个车上,怎么其他的人会提供不出任何线索?根据手头掌握线索,这四人哪个都不能构成重点,但作案的肯定又出不了这几个人。在随后两个多月的继续侦查中仍无明显进展。
这时,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的吴中兴提出,案子到了现在的状态,只能动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了!吴中兴是搞痕迹物证的,1995年我们在大连讲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时,他听过讲课。他知道,在这个案子里似乎提取不到物质痕迹,但在作案人的大脑活动中肯定可检测到清晰的心理痕迹。
1998年3月27日,吴中兴到了公安部刑侦局,通过刑侦局和我取得联系。我听吴中兴介绍案情,跟此前一个月时我刚在浙江萧山协助测试的建行31.5万港币失窃案差不多,同属于银行或重点单位的内盗案件,一般无固定现场、无作案痕迹、无重点嫌疑人等。萧山的那起案子办得非常漂亮,作案人还没交代口供,就依据心理测试找到了赃款。
吴中兴介绍完案情,问我有没有希望破案,我就说:“拿下这个案子应该问题不大吧。”
吴中兴当时就说:“武教授,如果是这样那就太好了!不瞒您说,我们现在是在做最后的一把努力了。”
案子由部刑侦局有关领导批示,交给我协助办理。3月28日早上,我们一行赶到阜新,立即投入工作。一路上,吴中兴把案件的客观情况都说得比较清楚了。我们便坐着车按照收款路线走了一圈,最后到金库那里看了看,详细地询问了当时的情形,卸车时每个人的位置等等。我对办案人员前期的分析基本赞同,但我认为,在没有确切证明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多考虑几种可能性。比如,作案时间,应该把12月1日下午4时多到第二天上午9时前都给包括进去,这样,涉及的嫌疑人就不是4个,而是20几个。至于发案地点,沿途的停车站都有可能是,如与车下人有串通,可能就把库包转移了。还有,车上四人合谋窃包,共分赃款,也是一种尚不能排除的可能。运钞车进院后,卸车时清点不负责任,有可能将库包遗失在车上,这种可能也存在。(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