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教师的教案所有权该归谁?
专家称:
可通过对原物所有人(学校)进行财产补偿的方式获得所有权
民法中的添附理论能否扩及到物权与知识产权领域尚有争议
历时三年多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经历一审
、二审和再审败诉,变更诉讼请求胜诉后,原告高丽娅并不打算就此停下维权的脚步。
1月23日,高丽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仍在就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官司进行申诉,为的是弄清教案所有权的归属。据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也已经上诉。
教案归谁所有折射法律空白
高丽娅原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从1990年开始,她每学期按规定将编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到2002年上学期,高丽娅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
2002年4月,高丽娅因撰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了。高丽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智力成果,含有教师的知识产权,而校领导给予的答复是:一个区区小学教师的教案有什么知识产权?
“小学教师的教案有什么知识产权?”正是这句话使高丽娅为自己、也为全国小学教师,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以学校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她对教案的所有权为由,将四公里小学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返还她44本语文教案,并赔偿损失。
2002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起诉。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认为,高丽娅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返还教案,系一种物权请求,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
2003年10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后,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杨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重申,要判断被告不退还或不能退还44本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关键在于该44本教案本是否应属原告所有。而本案讼争的教案本是由被告购买后发放给原告的,其发放的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将其教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系学校财物,应属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认为“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案应属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故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于法无据”。
高丽娅再次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的请求再度被驳回。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教案官司再起波澜
2004年5月,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的高丽娅,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召集了二十多位知识产权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专家多次论证研讨后,2004年11月25日,以下列理由提出抗诉: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丽娅所写教案包含其个人的经验及智慧,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应该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学校仅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而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又承认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未能明确属于何种职务作品,谁拥有教案的著作权。这样,原审对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从而杜绝了高丽娅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第二,空白教案本与附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有着质的不同,前者为一个低价物,后者为具有智力成果的新物。这个新物的创造者就是高丽娅。她对于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而一审、二审判决否定其有对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显系错误。
第三,教师高丽娅请求返还的是附着了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而不是学校所发的空白教案本,原审判决混淆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原审判决作出原告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认定,属于超越职权的程序违法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本院二审民事判决。
改变诉讼请求获教案著作权
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败诉,不屈的高丽娅该何去何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接受了检察院改变诉讼请求的建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坐在记者面前的高丽娅坦言,其实,她还是渴望法律能认可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之所以改变诉讼请求,是因为她实在渴望赢得官司。她说,全国有一千四百多万教师,她的胜利就意味着教师的智力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在高丽娅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天晚上,来自全国各地祝贺她胜利的电话,都打爆了。
2005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侵犯了教师高丽娅的著作权,判令四公里小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丽娅的48册教案本,是高丽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定义。又由于高丽娅是因工作需要完成了这些作品的撰写,所以它们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高丽娅的这些职务作品只能归校方享有,同时双方也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它们又只能算是一般职务作品。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教案究竟该姓“公”还是姓“私”,法律暂时从著作权的角度给了全国的老师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民法添附理论解决权属问题
对此案的争论并没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让高丽娅耿耿于怀的教案所有权归属也还没有明确的说法。记者为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赵万一。
赵万一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该案一波三折的关键问题所在———作为教案存在有两种权利:一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教案本所产生的权利即财产权;另外则是以教案本这种纸质形态为载体的具体教案内容的权利即著作权。原一、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教案本系学校购买后发给(而不是送给)老师作备课所用,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故判定教案属于学校。法院之所以作此判定,其原因在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财产权,因而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
“但是,”赵万一随即强调,“实际上,教案本本身的价值非常小,而附着在其上的教案内容才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教案内容作为教师对所教内容的理解,体现了教师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无论该教案是否发表,均构成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
赵万一说,由个人创造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两种形态:作者个人的作品和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基于职务行为并主要利用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这里的职务行为应理解为作品创作本身就属于创作人职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单位的实验设备、器材等。在本案中,作为教师其主要职责是向学生授课,作为规范授课的依据是教师应当预先准备教案,但教师的教案既要涵盖所讲课内容的一般要求,同时也包含了教师个人对讲课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即具有相当的个体化特征。职务作品大多数基于法定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案中既没有法定的属于职务作品的情形,单位与教师之间也没有就教案的归属作出约定,故应当推定为属于个人作品。其教案的著作权当然应由该教师享有。
关于该案仍在争执的教案(实际上是教案本)所有权归属问题,赵万一认为,要明确教案所有权是否转移,就要明确学校发放教案本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用,如果是赠与,所有权当然就转移给了教师,如果只是一种借用性质,那么教案本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
“那您个人认为这该是赠与还是借用呢?”记者问道。
“按照教育界长期以来的共识和习惯,我认为应是赠与。”赵万一回答说,“即便是一种不转移所有权的借用行为,也可以考虑适用民法上的添附理论,即教案财产权相对于教案著作权而言,在价值上明显不对称。教案本虽由学校提供,但教师在教案本上创造的作品其价值已远远大于教案本本身。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添附理论,教师可以通过对原物所有人(学校)进行财产补偿的方式获得教案的所有权。但民法中的添附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能否将其扩及到物权与知识产权领域,属于理论上尚有争议的问题。但我还是主张可以适用这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