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就看到一则令人心情沉重的消息:福州台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遭到暴力抗法,2名执法人员被人用刀捅成重伤。事件的起因是福州市多部门节后联合出动,整治非法三轮车营运。一位车主林晨(化名)在自己的三轮车被收缴之后,突然手持电工刀对执法人员施暴(2月2日《东南快报》)。
一般来说,
暴力抗法的逻辑总是让人感到很难理解:因为这明显是用一种后果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来“保卫”原来后果不那么严重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应该会招致法律更为严厉的惩处,所以人们常常用“疯狂”、“法盲”、“非理性”等词汇来形容暴力抗法者。不过在我看来,除了极少数真正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之外,有许多暴力抗法者,并不是非理性的,恰恰相反,在表面的“疯狂”后,却潜藏着一种冷冰冰的深度理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常识的角度来看,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暴力抗法行为付出代价,这就是暴力抗法的成本。一个人预期自己为暴力抗法付出的成本越高,他的行为就会越温和,反之就会越暴戾。当一个人预期自己暴力抗法的成本等于零的时候,血案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具体到福州发生的这起案件,尽管报道中披露的信息相当有限,但我们仍然不难想见:林晨在春节假期期间就开始“非法三轮车营运”,其生活无疑是相当窘困的,三轮车说不定是他惟一的谋生手段也未可知。失去了三轮车,他的生活就难以为继,甚至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他实施暴力的成本接近于零,同时却能够获得宣泄愤怒的快感。经验告诉我们,当一个人做一件事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时,他是很难控制自己做这件事的冲动的。
成本问题之外,一些执法人员“不必要的残”也增加了执法对象的暴力倾向。笔者就曾经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农村妇女来到大都市,靠和丈夫一起在大桥下面“非法擦车”为生。城管人员在一次突击行动中将她抓获之后,由于无款可罚,便恶作剧般地将她拖上执法车,带到远郊之后丢弃,任由她在炎炎烈日下步行了大半天才回来找到丈夫。在我看来,这类“不必要的残酷”往往会成为暴力抗法的直接诱因。
暴力抗法无疑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时所必须清除的一颗毒瘤。如何才能成功地摘除这颗毒瘤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有效地增加那些潜在的暴力抗法者的“抗法成本”:这既包括要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使这些人因为害怕失去这种有尊严的生活而有所忌惮;也包括我们进行城市管理时,要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比如,如果“非法三轮车”的确是一部分弱势群体谋生的惟一手段,那么就应该尽量通过使其合法化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要通过简单取缔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和人的生存权相比,城市审美毕竟不是最重要的。至于那种“不必要的残酷”是不是应该绝对禁止,就更无须我多说了吧?(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