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进口药材销售使用前必须经检验
2月1日起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试行办法规定,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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