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明天就是正月初一了,对一些需要在春节7天长假里上班的市民来说,如何领取加班费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事儿。记者昨日采访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获悉,市民若从初一至初三加班,单位必须按原工资的3倍发放加班费,不准另外安排补休抵账;从初四至初七加班,单位除可按原工资的两倍发放外加班费,还可安排职工
补休节约开支。
据介绍,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确定方法为: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
例如,一名职工在2005年12月份共挣12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200元,那么这名职工在初一、初二、初三法定节假日可得工资数为:1000元÷20.92(法定每月工作时间)×3(天)×300%=430元;从初四到初七为休息日可获加班费为1000元÷20.92(法定每月工作时间)×4(天)×200%=382元;春节7天长假共获812元。
若单位不按此规定计发加班费,市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记者 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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