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进军 通讯员 赵凤良
本报滨州1月25日讯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董郎贡”、“董乡家”、“董府家”三家注册商标和装潢,损害了原告“董郎”、“董郎家”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标志以及包装物,赔偿经济损失。
2005年8月,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以“董郎贡”、“董乡家”、“董府家”等侵害了其公司“董郎”、“董郎家”注册商标独家许可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用原告“董郎”、“董郎家”的文字作为其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以“董郎贡”、“董乡家”、“董府家”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和商品装潢使用,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利益,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有两起案件的被告表示不再生产侵权产品并主动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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