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父亲李春秋欲强奸其亲生女儿,后被其父亲、儿子和女儿联手殴打致死。1月24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化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某(被害人之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之女)免于刑事处罚。
李春秋道德品质恶劣,常因琐事打骂父
母和无端体罚虐待孩子,还多次与其女儿李某某(本案被告人)强行发生性关系。
2005年11月12日晚7时许,李春秋在家中欲再次与其女李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挣脱后,和其弟李某一起到爷爷家,将此事告知了爷爷李化启。李化启带李某、李某某一起找被害人理论。
到李春秋家后,李某边骂“你不是人!”边向李春秋胸口打了一拳。当李化启指责李春秋的行为时,李春秋便提着李化启的乳名辱骂,并边骂边拿起菜刀欲砍李化启,将李化启的脸部划伤。李某将菜刀夺下后,向李春秋的胳膊砍了一刀,并将李春秋按倒在联邦椅上。李化启遂摸起一板凳砸向李春秋的头部,接着又拿起一把镢头击打李春秋的头部,后又让李某某拿来绳子,用绳子勒住李春秋的颈部,致使李春秋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李化启随即找到本村村主任报告了此事,并到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三被告人所在村两委、200多名村民及被告人亲属联名上书司法部门,陈述被害人的恶劣行为,一致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化启、李某、李某某采取用板凳、镢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和用绳子勒脖颈等手段,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三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化启关于被害人李春秋有严重过错,多次强奸其女儿,并且经常虐待父母和子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李化启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玉启系投案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法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品行恶劣,常因琐事打骂父母和无端体罚虐待孩子,还多次与其女儿李某某(本案被告人)强行发生性关系,道德败坏,影响极坏。三被告气愤至极,将被害人打死,属义愤杀人,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启在案发后主动给村干部报告了此事,并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在杀死被害人的过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杀死被害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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