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典当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此类案件应比照抵押借款的相关规定,拍卖多出的部分应当返还当户。
本报青岛1月24日讯
青岛一家典当行以2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当金20万元的房子,典当者为讨回8万元的差价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市北法院判决典当行退还8万余元的差价。据了解
,这是青岛市首例典当纠纷。
刘先生称,2003年1月27日,他将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典当行,并从中支付了6000元月综合费用,实际拿到19.4万元。典当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他无力偿还。2004年9月,典当行便对抵押房屋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28.5万元。另外,拍卖之前,被告还以欺骗的手段从原告处取得典当手续费3.5万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典当行返还多余房款及手续费。
典当行则称,在通知原告如期如数缴纳费用而原告未履行的情况下,2004年9月,为避免损失扩大,被告委托拍卖行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28.5万元在扣除当金及相关费用后已不欠原告任何费用,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的典当期限为6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我国对典当行业实行规范的是《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而本案中,双方典当已形成绝当。根据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按每月综合费用6000元计,刘先生应向典当行支付3.6万元。而由于目前典当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此类案件应比照抵押借款的相关规定,拍卖多出的部分应当返还当户。故此法院判决典当行退还刘先生房款8万余元。(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