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修订仲裁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青岛仲裁委员会日前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制定的,此后又进行过数次修订,为保障青岛仲裁工作规范运作起到了重要作
用。近日,青岛仲裁委又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七条原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修订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二是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原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修订为“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涉外仲裁案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滕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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