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刘小姐在汽车总站搭32路公交车回家,在车上,她看到一男青年紧贴在一20来岁的女青年臀部后面行龌龊事,她当场警告男青年“规矩点”,可由于女青年不敢反抗,男青年又继续行事。刘说,目击这样的事情后,她为自己的爱莫能助感到难过。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柳州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名负责人,其表示
,在公共场合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害者不要害怕,应敢于大胆地反抗,斥责对方或者大声呼喊求助,以引起周围人的重视和帮忙,报警或将对方扭送派出所。
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广义认为,这名男青年当众实施龌龊事的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性骚扰,而是触犯了刑律,涉嫌在公共场合猥亵妇女,其在女青年臀部衣裤上留下的痕迹和旁人的证明就是有力的证据。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妇女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不吭声,就是纵容犯罪分子,让其继续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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