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收“空间资源费”全国首例“户外广告”行政官司在宁波开庭 在高速公路旁,高耸的户外广告已成了两侧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这些广告的收益该归谁所有?
童海啸,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星”)的老总,因为公司
在浙江奉化的户外广告被收取了“空间资源费”,去年10月,他将奉化市城管局等部门告上了法院。 上周,这起全国首例“户外广告”引出的行政官司在宁波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律界人士称,“户外广告”使用权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但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海王星”被迫缴纳3万
2003年,“海王星”准备建一批T形户外广告塔。“海王星”按照常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但工商部门和规划部门以“按照规定,要城管部门批准以后,才能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为由,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但奉化市城管局却没有给任何回复。2004年底,“海王星”在同三线高速公路奉化西坞段两侧先后动工建造了4座T形广告牌。
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缴纳每座广告塔每年8000元的费用,从第二年起,缴费额再逐年增加,若不缴,将作为违法广告强行拆除。为了商誉,海王星公司无奈缴纳了4座T形广告的3.2万元的费用。
政府强行管理于法无据
奉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户外广告设置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延伸,和土地使用权一样属于公共资源。政府对空间领域这一公共资源,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合理配置,是让公共资源发挥应有的公共作用。
但有关的物权法专家指出,空间资源有公共与非公共之分。公共的空间资源由政府代表公众进行管理无可非议;非公共资源也由政府强行管理,则属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且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