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农村来京求学的贫困大学生武玉杰,因家庭贫困欠下2000多元住宿费被学校“清理”出学生宿舍。去年底,他想出一个赚钱的法子———为同学代买火车票,每张车票加价5元,1月5日,他再次去北京北站代同学买票时,被北京铁路警方以涉嫌倒卖火车票且涉案金额较大为由刑事拘留。(《华夏时报》1月17日)
武玉杰的行为是否属于“倒卖火车票”并涉嫌犯罪?警方坚持认为,“只要个人之间在代买车票过程中存在获利,就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而有关法律专家也赞同这种看法,“因为他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倒卖车票的数量和金额比较大”。
应当承认,武玉杰代买车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购票数额确实比较大,但笔者仍然倾向武玉杰所在学校的看法:“给同学代买车票的行为,应该与票贩子区别开来”,“对武玉杰作出刑事拘留的处罚是值得商榷的”。之所以这样,不是因为武玉杰的贫困大学生身份,因而其代买火车票营利具有某种道德上的特别可同情之处,而是即使从法理上看,将武玉杰的代买火车票视为犯罪意义上的“倒卖”,也值得推敲。
我们知道,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依据。有根据不久前铁路部门出台的规定,“倒卖车票”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群众利益的行为”。显然,这里的“侵害旅客群众利益”说明的正是倒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武玉杰代买车票是否具有上述“侵害旅客群众利益”的社会危害性呢?至少,从目前报道提供的情况看,我们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比如,武代买车票,不仅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学校没有专人负责为放假的学生购买车票”,而且也确实方便了同学的假期返乡———时下北京,大学生买票难现象普遍存在,正规订票点的学生票常常也要加价十元乃至几十元,而火车站又很难买到票。这种对个人、学校、同学三方都有益的事情,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可言,危害了谁的利益?再者,这些车票都是他不辞辛苦往返学校和火车站、从车站售票窗口排队购得的,从中适当有一点获利,又有什么不合情理呢?况且,每张票5元的手续费,与火车站代售点的正常代售收费并无二致,何以后者是正当,前者就成了“倒卖”?
当然,和正式代售点不同,武玉杰并没有正规的代售营业资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也不妨说他是违法的。但即便如此,无照经营和涉嫌刑事犯罪的“倒卖”,性质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治理倒卖车票固然非常必要,但要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是真正的大肆宰客、严重侵害旅客利益的黄牛党,当然要严厉惩处,但对于类似武玉杰这样同学间互助性质,又并无实质性社会危害的代买行为,则没必要大动干戈。(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