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名大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不合格没有拿到毕业证书,离校后虽然考过了四级,但学校仍然拒发毕业证,他于是将母校告到了法院。近日,济南市中院终审判决该高校“有权拒发毕业证”。
1998年,原告胡某考入省城某高校。在大学四年里,原告有包括英语四级在内的七门必修课不及格,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
要求。根据该校的规定,本科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因而胡某又被允许重修了两年,但在第六学年内胡某仍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2004年6月,该高校对胡某作出了结业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制作了结业证书。2005年,胡某以往届学生身份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通过了考试,随后以书面形式向母校提出了颁发毕业证的申请,但学校以胡某不符合毕业条件,且已作出了结业处理为由,拒绝向胡某颁发毕业证书。
2005年10月份,胡某将母校告上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有权自主编制教学计划。“学校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代替本校第四学期英语考试,并作为毕业的条件,属于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的范畴”,所以高校拒发毕业证并无不妥。
据此,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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