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雇凶杀人内蒙古一学院院长被判死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张先后聘
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后两人离开该院到另一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张的忌恨。张明德与王韵虹共同预谋,由王找人将武某、刘某“做了”,张给王20 万元。 2001年9月3日,王用电话联系到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某杀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