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莱芜1月16日讯
近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2004年12月14日发生在莱芜市的油炉爆炸一案(本报2004年12月16日曾报道)进行了判决,烧饼铺经营者马某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15万余元。
2004年12月14日中午,莱城区的张兆民到防疫站给9个月的孩子张鹤年打防疫针。事后,他抱着孩子和岳母谷兰翠、妻
子亓秀红一起来到张某的包子铺就餐,与包子铺相邻的由马某经营的烧饼铺油炉突然发生爆炸,张兆民一家严重烫伤。经紧急抢救后,张兆民和岳母、妻子面目全非,被医院诊断为重三度烧伤,生活不能自理;张鹤年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均被截掉,一家四口先后进行了16次手术。
事故发生后,张兆民一家共收到捐款13万多元,然而这些钱相对于高额的医疗费仍然远远不够。张兆民、亓秀红与张鹤年一年多来一直住院治疗,现在不到两岁的张鹤年面部左耳与手指粘连情况仍非常严重,亓秀红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植皮手术。全家人已经欠了几万元的债,无奈之下,张兆民将铁皮屋这一违章建筑的所有者妇保院、油炉所有者马某、包子铺经营者张某及油炉转卖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要各种医疗费用赔偿共计33万元。
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使用油炉不当,发生爆炸,致使四原告严重受伤,是事故的责任人和致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四原告的各项损失154855.86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妇保院在事故发生前就采取了限期搬出等措施,且事故发生时租赁房屋已到期,也未有继续出租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情况,酌情由妇保院给四原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
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闫秀玲 孟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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