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须防“三误区” 仲裁由于其快捷、灵活、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以及不公开进行等特点,而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有些人对仲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有纠纷时、单方申请仲裁。张某于2004年10月借给朋友王某50000元,当时立有借据一张。2005年1
0月借期到后,王某却一拖再拖,张某便向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偿还其欠款。但仲裁委对此案不予受理。因为,《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误区二:我选择的仲裁员就要为我说话。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权利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在仲裁活动中是代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审理案件,完全不是一方 的“代理人”。 误区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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