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保险业还在为消费者购车时所上三者险是不是强制三者险,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该不该在三者险内给予赔偿争论不休时,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出了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三者险精神赔偿案。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杨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4年7月28日19时40分,朴文龙驾驶唐某、申某的小客车由西向北行至昌平西环路老莫九九门前时,把由南向北行走的杨女士撞倒。杨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内髁骨折、右股骨髁间窝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肾功能不全等,住院20天,后经法医鉴定伤残指数为10%。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朴文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申某的小客车已经在人保财产有限公司怀柔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05年7月,杨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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