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1日,北京的张老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将自己的两套房产以及所有的财产无条件地留给孙子王先生。 张老太去世后,王先生的叔叔于2005年1月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证。6月,区司法局决定撤销该公证,理由是按照规定遗嘱公证应该有两名公证员来办理
,而张老太办理该公证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因此程序违法;其次,张老太在遗嘱中表示将房产由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遗赠而不是继承,但公证书内容却混淆了两者的概念。不服这一结果的王先生将区司法局起诉至法院。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书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虽然从张老太本人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可以推定,将自己财产给与王先生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公证处公证员未认真审查,将遗赠公证按遗嘱公证予以办理,致使公证书的内容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因此判决 维持了司法局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据大地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介绍,目前存在着一些不合手续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公证,使得公证的公信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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