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上有老下有小,想出国打工挣点钱。在报纸上,他发现了A公司招赴海外工作人员的广告,在交给A公司3000元保证金后,A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像模像样的协议。老李没有注意到,这份协议上的甲方为A公司××部,公章也同上,并且没有经办人的签名,收据上也如此。 A公司根本
办理不了这项业务,意识到这点后,老李想要回这笔保证金。要钱是如此的辛苦,A公司不是搬家就是找不到人,一年多后,钱还是没有要回。这时A公司又告诉他:可以办理去另一国打工的业务,老李又上了当,跑到北京签证,来回路费花去了好几百。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大肥皂泡。 A公司这回是彻底人间蒸发了,它似乎就没在这世上存在过。就在老李束手无策时,忽然发现这家公司又在报纸上登广告了,这如一道亮光照到了他的心里。老李循着广告上的地址找到了公司的新地址,可所有员工都是新面孔,A公司否认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老李将A公司告到了法院。开庭时,A公司委托的律师称:广告不是A公司刊登的,谁登谁负责;协议书是公司××部签的,A公司不知情;公司未收过老李一分钱;也没有让他去北京办理过签证等等。那么,这些行为到底是谁干的?对方答:是假的A公司所为。
法院让老李先取证再重新提起诉讼,或者到公安局报案。
老李去公安局报案,经侦科称,按规定,低于一万元的案子不受理;他想找个律师,律师称,低于3000元的案子没法办,扣去交通费电话费人情费,赚不到钱;他去找工商部门查查这家公司,一无所获;他想找有关部门证实一下A公司刊登的广告是否真实,可实在不知道应该去找谁……
律师解说:从以上情况看,可以肯定,A公司的所为是有预谋的。
老李手中的协议书和收据都有问题,正规的协议书上应盖有公司的公章,同时还要有经办人的签字。这份协议书上,盖的是A公司××部的公章,这个公章显然是私刻的,未在有关部门备案,即这个主体根本不存在,协议书上没有留下经办人的签名,收据上也如此。这样的话,一旦产生纠纷,A公司就可以以此协议不是公司行为为由推得一干二净。
编辑后记:当个人要与某公司签订协议时,协议书上一定要盖上这家公司的公章,同时留下经办人的签名。当产生纠纷时,公章就可以证明公司的法人需要负责任;而经办的签名可以证明,经办人所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应负责。
律师支持: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