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孩子打架,家长也动了手,导致一方轻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因其赔偿较好,且有悔罪态度,法院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4月22日上午,我市某小学学生家长王某被老师叫到学校,处理其女儿被打一事。当天,老师也叫来了打人
学生的家长楚某、张某。爱子心切,双方家长一见面就开始数落对方孩子的不是,吵了起来。老师想尽办法制止,直到110民警赶到现场才把楚某、张某护送离开学校。在学校门口,三人又生争执,王某拿起马扎打了楚某额头,又将张某踹倒在地,争执中王某的脸也被划伤。法医鉴定,王某为轻微伤,楚某为轻伤,张的伤构成8级伤残。 原审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王某赔偿两人经济损失7万多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因上诉期间王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且悔罪态度良好,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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