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没交付索赔97万房产商无预售许可证法院不支持原告索赔 晚报讯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收了客户的购房款,最终房子却没盖成。弘信地产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市民彭先生认为房产公司恶意违约,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索赔97万元。市南法院近日作出宣判:退
还首付款和利息,不支持索赔。 过程回放:这块地倒了手
2000年11月,彭先生想购买澳门路136号的公寓,他于是和弘信地产有限公司签下房屋认购意向书,当时,这家公司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彭先生也知情。
2001年4月,彭先生支付首期购房款16.6万元。2003年3月,弘信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澳门路136号的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该公司又和青岛海利丰体育基地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并把这块地转让给了对方。
索赔理由:一平方涨七千多
彭先生诉称,双方约好2002年6月15日交房,被告不但违约,还把土地转让,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彭先生还认为,当时房价是每平方米4500元,如今涨到了12000元,对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他除了要求退还购房款外同时索赔97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他们多次通知原告退还房款,但原告都没去拿。
法院裁决:双方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对此原、被告都有过错,但被告没有完全披露可能影响约定的信息,所以,被告的过错程度大于原告,所以被告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当时并不能预见到房价上涨,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是房款的利息,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6.6万元以及利息。
提醒市民:买房先看证
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张振海律师提醒,市民签购房合同时,应该先查验对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这些相关证件中,消费者最应该查看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公司没有此证,即使签了合同也属于无效。(赵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