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为何屡遭侵害
"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纳入到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中,但直到今天,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表示。
不少网站都会要求网民无条件地接受其单方面制订的服务协议条款。
"我的学历、收入、个人兴趣明明与他们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没关系,可偏偏还要我一个不落的填写,否则就申请不了,这不是利用网站服务强制获取我的信息吗?"程先生向记者的抱怨,是网民普遍会遇到的情况--大多数网民为了使用电子邮箱,只能或真或假地填写个人信息。
除了申请电子邮箱,注册论坛、校友录、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更有甚者,一些网上心理测试,测到最后一关时会要求网民填写个人信息,然后才把测试结果发送到所填写的电子邮箱中。
而在填写个人信息前,网民通常会被要求接受一个合同条款,其中承诺"网站承担保护网民所填信息的责任",同时标明在何种情况下网站不承担责任。
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明确指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法律上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虽然是网站主动提出的保护要约,但并没有给网民修改要约的权利--网民只有同意网站的条款,才能进一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
只要输入一个人名,就可能搜索到他(她)的地址、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
而在互联网业以外的领域中,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盗用的现象更为严重。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还未装修,中介公司便打来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出售;孩子刚刚出生,各种婴幼儿用品、食品的广告资料就会出现在自家的信箱里;诸如街头随机的社会调查、申请商场和大卖场的会员卡、医院就诊时留下的资料、参加招聘会时散发的个人简历等,也都会导致"骚扰电话"的随之而来。
上海迪凡律师事务所孙理波律师指出,进入信息社会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已成为经营者开发产品、开拓市场首先要了解、掌握的内容,部分经营者利用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盈利的手段,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敲警钟
记者了解到,针对个人信息频频被商业化利用的趋势,上海早在2003年就以地方法规形式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但到目前为止,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受理的相关投诉屈指可数。
对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解释说,一方面,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意识还很薄弱,而且交易信息不对称,比如消费者在网上登记了个人信息后,无法得知商家对其信息使用的情况;而更重要的原因是,此类投诉很难举证,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商家出售或窃取后,通常很难找到证据,但我国法律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找不到证据何谈诉讼?
购房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很可能招来房产中介公司络绎不绝的“骚扰电话”。
"所以,应当建议由商家来'倒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一旦商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事实被确认,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唐健盛对记者说。
"企业对消费者的信息应该'适度索取'而不是'尽量索取',也就是只搜集与企业服务相关的信息。"刘春泉律师强调,"但关键还在于,消费者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2005年年末在沪举行的首届"2005年密报、保密与个人信息安全论坛"上,雅虎高级软件构架师曾坦言,与美国相比,中国个人的"信息安全意识还不强"。
在国外,虽然有"搜人网站"和被称为"白页"的个人电话大全,但这些能在公开场合查到的信息都是由个人主动授权提供的,人们会清楚"哪些信息是可以并且愿意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而在中国,许多网民在网上论坛、校友录、电子邮箱等轻易留下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学历,甚至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却从不仔细阅读相关的保密条款。
管理人员在一家网吧巡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上海市消保委的法律专业人士,唐健盛建议消费者,"如果商家要求提供2项必须填写和10项可填可不填的信息,应当尽量不要填写后10项信息,提高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
此外,如果遇到商家倚仗其优势地位、要求消费者提供与经营无关的信息时,消费者应当有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地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举报。"不要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之后,才尴尬地面对投诉无证、抗议无果的局面。"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