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恋同事而对“情敌”泼硫酸泄愤的史宇芳,昨天从上海市女子监狱被押解到法院参加民事索赔案件审理。此次开庭,被毁容的受害人沈小姐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涉案的人员和单位分别承担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各类赔偿40余万元。
单恋同事引发纠纷
沈小姐和史宇芳原来都是上海
S公司的同事,两人都爱上了同一位男同事,但男同事对史宇芳并无感觉,与沈小姐领取了结婚证。史宇芳以泡种子为由,向老乡郭某讨来一瓶浓硫酸。在沈小姐婚礼前,她在办公室里将一杯浓硫酸对沈小姐从头浇下……
2004年,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宇芳死缓并赔偿沈小姐24万余元,但史没有支付能力,沈小姐通过申请执行也只获得2550元赔偿。
沈小姐将史宇芳、郭某及其所属医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要求S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纷纷举证无责
法庭上,郭某的代理律师称,郭借给史宇芳硫酸与伤害沈小姐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法律关系。郭并不知道硫酸是用来伤害沈小姐,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存在共同侵权。
医药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郭给她硫酸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擅自将浓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带出公司,事后郭被辞退。郭与单位都没有构成故意加害沈小姐的过失。郭作为技术员有适当理由带出浓硫酸,公司不构成管理失误。
S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事发后,公司不遗余力地抢救沈小姐,并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已尽到义务。公司与沈小姐是劳动合同关系,对危险品的检查,不属于一般管理的范畴,公司不可能去搜查每个员工的包,查看是否携带了危险品。沈小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史宇芳本人行为所造成,公司并无过错,无需赔偿。
史:愿赔偿但无力
史宇芳在法庭上向受害者表示了忏悔,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自己在服刑,无法给予实际的赔偿。
沈小姐昨天没有出庭,她和家人一直处在这次伤害的煎熬中。经过多次整容手术,她的外貌损伤有所好转,但无力承担后续的美容治疗费用。
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