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法院在审理两起案件时,扣押马某推土机长达759天、扣押王某某行车手续705天,给两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确认敦煌市人民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司法行为违法。两案的申请人已向敦煌法院提出总共144万元的司法赔偿。(1月11日《西部商报》)&nb
sp;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违法的诉讼保全和扣押行为,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本来应当造福于民的司法工作,却给无辜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带来难以言说的伤害,值得我们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表示,“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司法为民”绝非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必须落到实际行动中去。首先,必须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公正司法、严守程序和依法采取司法措施的行动上来。遵守法定程序、谨慎司法,才可能避免伤及无辜。 “司法为民”还要求法院和司法人员知错必改,尽最大可能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挽回损失,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报道中讲到的法院查封马某的推土机后,马某提出异议,法院本应当及时审查纠正,然而,法院在查封759天后才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马某用5年的时间讨回公道,辗转在法院和有关部门之间,头发因此而愁白,并且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实质的赔偿,法院这种不积极赔偿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与“司法为民”更是背道而驰。江西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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