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网讯 昨日,由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向社会公布,并继续向全省消费者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在该《规范》(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和“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损造成顾客受到
轻微伤害的,赔付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和其消费值的100%”等条款。
据介绍,《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是消费者和餐饮从业人员共同制定的规范,《规范》(草案)出台前,已经广泛进行了一年的意见征集,不仅征集了餐饮行业、消费者的意见,还征询了政府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才出台的。
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专职副秘书长张海林告诉记者,《规范》(草案)考虑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
张海林还说,《规范》(草案)将继续向全省广泛征集意见,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将正式出台并实施《规范》。
作为一个行业自律规范,是否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自行规定“一般菜品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
针对该《规范》(草案)中引起争议的相关条款,记者对相关各方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说《规范》对我们不公平
昨日,就“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这一规定,记者随机采访了30名消费者,几乎所有的消费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很多消费者表示酒店里出售的酒不是自己要喝的,如果不让自带酒水,必须喝饭店的酒,会严重影响消费心情。
另外,酒店销售的酒水价格太高也是多数消费者不愿意在酒店买酒的原因。
在郑州市经七路一家饭店,正在就餐的黄女士告诉记者:“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这纯粹是让顾客多掏钱,在超市里售价二三百元的五粮液,在有些酒店就敢卖到五六百元,就算一般的酒店,白酒价格也往往是外边的两倍以上。”
另外,对于发现异物的赔偿额度的问题,多数消费者认为,饭菜里出现异物,说明饭店的卫生有问题。饭店应该尊重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赔偿的要求。
餐饮老板不喜欢顾客自带酒水
虽然记者采访的消费者都坚决反对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规定,但多数酒店经营者却十分认可该规定。
在采访中,很多酒店老板向记者表示,餐饮企业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经营单位,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是不是也允许顾客自带饭菜?另外,酒店要对消费者在店内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卫生安全负责,“如果顾客自带酒水、食品,一旦出了问题谁也说不清楚”。
酒水利润究竟有多高?一位餐馆老板以自己的店为例,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他开的餐馆日营业额在万元左右。在整个营业额中,酒水钱约占三分之一,而其毛利一般则在50%以上。
制定者说《规范》维护了多方利益
针对《规范》(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省餐饮行业协会专职副秘书长张海林认为,现在的大型饭店、酒店,给消费者提供了高档的卫生、服务等设施,而酒和饭菜都是饭店的产品,你享受这些高档的服务同时,却不接受饭店的产品是不合适的。
对于消费者“酒店里的酒比商店里贵”的说法,张海林说,饭店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生存,酒店提供的服务、卫生等环境是超市商店所不具备的;同时,酒店对自己出售的酒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出了问题,由酒店承担一切后果。
对于《规范》(草案)中“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损造成顾客受到轻微伤害的,赔付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和其消费值的100%”的条款。
张副秘书长说,原来《规范》(草案)制定的是赔偿200%,但害怕如果制定出来的赔偿比例太高,有可能出现消费者自己在饭菜另加异物的行为,这对餐饮经营者不公平。
消协观点《规范》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随后,记者就“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的条款,采访了河南省消协者协会副秘书长冯国英。他认为这一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据冯国英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
而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无法选择酒的品种和价格,因为酒店的酒和价格是确定的,消费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没有的品种只有自带。“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是不合法的。
另外,冯国英认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从广大消费者身上获得更大利益。现在餐馆酒店中酒水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至少高出30%,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省消协有关人士明确指出: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省餐饮行业协会出台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只能对餐饮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约束,但不能以此“行规”来限制和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消费者消费自由。
省消协还认为,既然该《规范》还是在草案征集意见阶段,制定方应该充分考虑国家《消法》规定和消费者的权利。另外,即使这种《规范》正式出台,对消费者来说,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应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规范》没有法律约束力
到底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草案)对消费者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记者采访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登巍。
王律师告诉记者:这个《规范》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它是一个由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契约,而不是法律条款。这个《规范》只适用于本行业的会员单位,对没有签约的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力。
其次,《规范》中关于“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这种赔偿限额规定,违反了《合同法》。民事赔偿责任是按消费者同经营者的约定或《合同法》规定来进行赔偿的,赔偿限额是由法律规定的,作为行业协会,单方面作出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该《规范》出台并实施,消费者也可以不予认同。□记者殷淑娟
责任编辑:林彦婷